財稅行政考取後分發單位分為中央與地方,中央單位有機會分發到行政院財政部賦稅署、國稅局、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等;地方單位有機會分發到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稽徵所等,主要工作會基於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稽核、稅務、關務管理及稅課、關務查驗等知能,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含財政法規之擬訂、財務或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公款公產管理、公庫行政改進及財務調度等。
2.稽核:含現金財物與銀行存款之盤點與款項收支憑證稽查、會計帳目與成本資料之查核及其他有關財務之稽核、督促改正與建議等。
3.稅務:含國內賦稅行政業務之推行、稅制擬訂、稅率調整、稅源調查、稅務稽核、稅務行政救濟、納稅服務、租稅宣導、違法處理、稅額查定催徵、單照冊籍管理及課稅資料管理等。
4.關務管理及稅課:含關稅政策與制度之擬訂、稅率調整、進出口貿易情形改進、關稅徵收、稅則分類與估價之評議、貨物漏稅防止及緝私案件處理等。
5.關務查驗:含進出口貨物查驗、防止走私逃漏、進出口船舶航空機之查緝、旅客行李與郵包之檢查、倉庫貨物查驗、貨價調查及完納價格核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