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的主要工作內容為辦理土木工程設計(自辦設計)、審查、委託廠商技術服務或工程發包、施工監造、履約管理或督導及其他上級長官交辦事項,並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土木工程:含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檢驗、管理、擴建、修改、重建與修繕、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2.交通工程:含航空站、海港、鐵路、公路、橋樑、路線、站場、軌道、隧道、地下道、站房與交通號誌等工程之勘查、測繪、設計、檢查、養護及裝具管理等。
3.大地工程:含深開挖、邊坡穩定、山坡地開挖、隧道潛盾、地盤改良與地質鑑探之施工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