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領事人員,係基於外交事務之知能,對國際交涉、條約締結、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調查國際情勢、促進國際關係、維護通商權益、保護宣慰僑民。執行事務及闡揚外交政策與國策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如下:
1.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2.辦理接待訪賓之禮賓工作,包括機場接送、宴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等工作。
3.保護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僑民,協助本國各政府機關蒐集本國所需各種資訊。
4.辦理護照製發、外國人訪台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業務。
5.在駐外館處兼辦有關外交事務之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