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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薪水待遇與福利
項目 | 外交領事人員福利待遇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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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待遇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其待遇係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視事實發生申請發給。 | |
國外待遇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外任職時,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份係參照每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於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部分,則以駐在國生活物價指、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作為調整之標準。 | |
休假 | 外交領事人員每年得分別依其任職期間長短,休假7日(任滿一年)、14日(任滿三年)、21日(任滿六年)或28日(任滿九年以上)。 公務員當年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當年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核發休假補助費。 | |
返國述職 | 外交領事人員館長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二年,或館長以外之駐外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三年,得經報准偕配偶在非公務繁忙時期公費返國述職乙次。 | |
醫療保險 | 1.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另退休人員本眷可選擇是否仍依附外交部參加保險。2.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或未滿24歲在學未婚者為限。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35%,其餘65%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 |
外交部新進(駐外)人員薪資一覽表
內部/駐外 | 期間 | 說明 | 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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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內部人員 | 訓練期間 | 新進外交特考錄取人員,需先於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訓練。 | 津貼比照委任五等五級,月薪約49,340元。 |
任職期間 |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薦任六等一級,月薪約53,520元 | |
新進駐外人員 | |||
任職期間 |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地)物價水準而異。 | 以薦任七等一級派赴國外擔任三等秘書為例,按各地區代表性國家區分,月薪約130,000~240,000元 |
外交特考駐外人員薪資表
地區別 | 派赴國家 | 總薪資=薪俸(美金3,204元) + 地域加給(新台幣) | 地域加給(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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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新加坡 | 134,758 | 1,100 |
韓國 | 161,372 | 1,950 | |
日本(東京) | 225,557 | 4,000 | |
亞西地區 | 澳大利亞 | 136,324 | 1,150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170,765 | 2,250 | |
以色列 | 173,896 | 2,350 | |
土耳其 | 156,675 | 1,800 | |
非洲地區 | 南非(開普敦) | 175,774 | 2,410 |
史瓦濟蘭 | 195,500 | 3,040 | |
塞內加爾 | 247,161 | 4,690 | |
歐洲地區 | 英國(倫敦) | 183,289 | 2,650 |
義大利及德國 | 172,330 | 2,300 | |
葡萄牙 | 156,675 | 1,800 | |
北美地區 | 華盛頓 | 137,889 | 1,200 |
西雅圖 | 136,324 | 1,150 | |
加拿大(溫哥華) | 134,758 | 1,100 | |
中南美地區 | 哥斯大黎加 | 181,880 | 2,605 |
巴西 | 151,979 | 1,650 | |
智利 | 148,848 | 1,550 |
外交領事人員進修管道
外交特考新進人員可派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
外交部自76年起將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及格且未曾在國外留學之新進人員視業務需要派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為期一學年。如派員赴英、美學習英語;赴日本學習日語;赴西班牙學習西班牙語;赴德國學習德語;赴法國學習法語;赴約旦學習阿拉伯語;赴俄羅斯學習俄語;赴葡萄牙學習葡萄牙語;赴義大利學習義大利語;赴東南亞學習越南語、印尼語等,以提高外交領事人員之外語能力。
外交特考外派人員可在駐在國進修當地語言:
為便利接洽業務,培養特殊語文人才,外交領事人員派赴非英語地區任職時,凡不諳當地所使用之語文者,可聘師資或參加當地語文機構所辦理之語文班來學習駐在國語文,有關教師費用則由外交部負擔。
外交特考中、高級同仁可派赴國外進修深造、攻讀學位:
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工作表現優異者,可獲薦送赴國外進修深造。自69年起外交部每年皆選派中、高級幹部赴國外知名大學進修政治、外交、國際事務、公共行政等碩士學位,外交部目前與美國喬治城大學、喬治華盛頓大學、史丹福大學訂有學術合作計畫,另與美國哈佛大學、美利堅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德國基爾大學、瑞士日內瓦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等學校亦有學術交流關係,得視實際需要派員進修深造或攻讀學位。
1. 英文組: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
2. 法文組:法國。
3. 西文組:西班牙。
4. 德文組:德國。
5. 日文組:日本(慶應大學)。
6. 俄文組:俄羅斯或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