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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外交特考考試科目
外交特考:外交領事人員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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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一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 5. 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6. 國際經濟 7. | 1.中文集體口試 2.外語個別口試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班文組 | ||
阿拉伯文組 | ||
韓文組 | ||
俄文組 | ||
義大利文組 | ||
土耳其文組 | ||
馬來文組 | ||
泰文組 | ||
葡萄牙文組 | ||
越南文組 | ||
印尼文組 |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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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二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 以下科目全英文命題與作答 ◈ 3.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4.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5. 6. 國際經濟 7. | 1.中文集體口試 2.外語個別口試 |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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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組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4. 5.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 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7. | 1.中文集體口試 2.外語個別口試 |
外交特考:外交行政人員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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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 4.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5. 會計學慨要 6. 行政學概要 | 中文個別口試 |
資訊組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 4.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5. 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6. 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 中文個別口試 |
113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❶、外交特考第一試成績之計算: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各語組】成績之計算:外國文佔30%,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佔20%,國際公法、國際經濟二科平均成績占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20%。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成績之計算: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佔30%,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佔20%,國際公法、國際經濟二科平均成績占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20%。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成績之計算: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佔30%,國際公法(含條約法)佔2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占15%,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30%。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❷、三等外交領事人員:若有缺考之科目將以零分計算;外國文(英文組二為外交實務英文寫作)成績不滿60分者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❸、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若有缺考之科目將以零分計算;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❹、三等外交領事人員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佔60%,第二試佔40%(中文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❺、四等外交行政人員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以上詳細內容,請以當年度公告之簡章為主。
113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科目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113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各類科組考科刪減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經濟部考量商務人員辦理推動貿易、商業合作或招商引資,直接援引國際私法規範機會甚少;又為考試選才條件友善化,兼顧減輕應考人負擔,調整本考試經建行政職系各類科組應試科目數,均減列一科。※【國際經貿法律組】還是保有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公約)此項考科。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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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外國文(就報考之語組應試) 3. 外語個別口試(就報考之語組應試) 4. 經濟學 5. 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 國際經濟組織 7. | 集體口試 |
德文組 | ||
西文組 | ||
俄文組 | ||
日文組 | ||
國際經貿法律組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 英文(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 3. 外語個別口試(英語) 4. 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 5. 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7. 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113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成績計算方式
❶、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❷、第一試成績之計算,外國文(或英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佔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60%。
❸、第一試外國文(或英文)成績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❹、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以上詳細內容,請以當年度公告之簡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