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2021/110外交人員特考
2021年外交特考-外交官考試介紹
外交部晉用人才的管道「外交特考」,屬於高薪資、高待遇的公職考試,分為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四等外交行政人員,其工作屬性可透過職務輪調,遊歷世界,駐派到國外擁有生活保障與地域加給,薪資高達13萬起,還能藉機增廣國際視野,對於文科、政科、商科及想到國外歷練的學子是個好選擇!
▸2021外交特考最新課表
2021/110年外交特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考試時間
2021年外交特考簡章資訊
報名日期 | 110/05/25-110/06/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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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筆試 | 110/09/04-110/09/05 |
口面試 | 110/12/18 | |
放榜日期 | 筆試 | 預計11月 |
口面試 | 預計12月 | |
簡章下載 | 待公告(→109年外交特考簡章) |
2020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簡章資訊※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兩年一招,故110年未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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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年外交特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招考類組
2021年外交特考招考類組、需用人數
等別 | 類組 | 110年需用名額 | 109年需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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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
英文組 | 27 | |
德文組 | 2 | ||
日文組 | 3 | ||
西班牙文組 | 4 | ||
阿拉伯文組 | 2 | ||
韓文組 | 1 | ||
俄文組 | 1 | ||
越南文組 | 1 | ||
印尼文組 | 1 | ||
國際法組 | 2 | ||
小計 | 44 | ||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
行政組 | 1 | |
資訊組 | 1 | ||
小計 | 2 | ||
合計 | 46 |
2020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招考類組、需用人數※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兩年招考一次,下次招考為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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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2021/110外交特考考試資格
(一)2021年外交特考考試資格
考試名稱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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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英語檢定測驗標準】 1. 英文組、國際法組: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 B2級(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2. 非英文組(其他語組): 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 B1級(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英語檢定之採納種類】請參考下方英語成績標準表。 【英語檢定之採認期限】考試報名期間前3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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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三等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或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外交特考之男性應考人尚未服役也可報考。 |
(二)外交特考考試資格Q&A
Q: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及「四等外交行政人員」的報考英檢成績標準為何?
A:外交領事人員的英檢成績標準請參考以下附表:
檢定語組 | 多益(TOEIC) | 全民英檢(GEPT) | 托福(TOEF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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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 聽讀:785(聽400、讀385) 說寫:310(說160、寫150) |
中高級 | 72 |
其他語組 | 聽讀:550(聽275、讀275) 說寫:240(說120、寫120) |
中級 | 42 |
檢定語組 | 雅思(IELTS)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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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 5.5分以上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FCE) | ALTELEVEL 3 |
其他語組 | 4以上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PET) | ALTELEVEL 2 |
※上表為預估標準,最終規定以外交特考簡章公告為主。
(三)外交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在第一試(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天內,要繳交體格檢查表,若未在規定期限繳交或體格檢查不合格,則不得應考第二試(口試)。有下方表格所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檢查項目 | 不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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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 | 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其他 | ● 語障。 ● 中、重度肢障。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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