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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外交特考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人員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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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國際傳播 4.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5.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6.國際經濟 7.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1.中文集體口試 2.外語個別口試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文組 | ||
阿文組 | ||
土文組 | ||
越南文組 | ||
印尼文組 |
外交行政人員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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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英文 5.會計學慨要 6.行政學概要 | 中文個別口試 |
資訊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英文 5.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6.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
107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一、外交特考第一試成績之計算: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成績之計算:外國文佔30%,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佔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40%。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英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四、三等外交領事人員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佔60%,第二試佔40%(中文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五、四等外交行政人員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以上詳細內容,請以當年度公告之簡章為主
107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科目
組別 | 第一試考試科目 |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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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就報考之語組應試) ※除英文組外,其他語組兼試基礎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就報考之語組應試) 4.經濟學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國際經濟組織 7.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 集體口試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文組 | ||
阿文組 | ||
俄文組 | ||
韓文組 | ||
葡文組 | ||
經貿法律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英文(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 3.外語個別口試(英語) 4.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7.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107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成績計算方式
一、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第一試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佔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佔60%。
三、第一試外國文成績未滿50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四、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以上詳細內容,請以當年度公告之簡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