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2024/113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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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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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與分發、轉調
考試資格
歷年考古題

地方特考最新簡章資訊,114年招考最新消息。

113地方特考名額開缺2,152人!地特三等、四等刪考科!五等併入114年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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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介紹

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同屬於固定舉辦的大型國家考試,地方特考由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開缺,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的形式,在報名時就必須選擇工作的所在縣市,而錄取分發後,地方特考三等六年內不得轉調。

地方特考的資格、考科、成績計算等幾乎與高普考相同,所以報考地方特考外,也可同步針對隔年度的高普考做準備,增加公職上榜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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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地方特考簡章資訊

地方特考每年8月公告需用名額、9月報名,12月考試,考完高普考還可以再考地方特考!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TKB百官網公職】的完整課程,讓你準備一次就上榜公務員,立即填單預約試聽地方特考補習課程,把握時間準備,搶進地方特考名額!

113年地方特考簡章日期

報名日期 113/09/10-113/09/19
考試日期 三等 113/12/07-113/12/09
四等 113/12/07-113/12/08
口試 114/04/12 (部分類組)
放榜日期 114/03/05
三等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放榜日期為114/04/17。
需用名額 113年地特名額增列後共2,152人,三等1,315名、四等837名。
簡章消息 113地方特考簡章
歷年簡章
地方特考歷年簡章:
111年地方特考簡章
110年地方特考簡章
109年地方特考簡章
108年地方特考簡章
107年地方特考簡章
106年地方特考簡章
免費諮詢﹥地方特考最新考情

114年地方特考簡章日期

報名日期 114/09/09-114/09/18
考試日期 三等 114/12/06-114/12/08
四等 114/12/06-114/12/07
放榜日期 預計115/03月
需用名額 114年地特名額預計114年8月公告,可先參考113年地特名額2,152人人。
簡章消息 114年地方特考簡章未公告,可先參考113地方特考簡章
歷年簡章
地方特考歷年簡章:
112年地方特考簡章
111年地方特考簡章
110年地方特考簡章
109年地方特考簡章
108年地方特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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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地方特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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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地方特考名額

114年地方特考名額預計8月公告,可先參考113年地方特考名額三等及四等含增列共2,152人,除了地方特考簡章公告時的需用名額外,接近考試時間會再增列名額!建議想要報考地方特考的考生,不要因為簡章上的需用數偏少,就放棄報名,因為通常都還有機會增加缺額!

※113年地方特考名額及類組可參考下表,也請持續關注【TKB百官網公職】整理的最新考情。

  • 三等
  • 四等
地方特考三等 需用名額
類科 報考人數 需用名額 增列名額 總計
一般行政   34 23 57
一般民政   15 10 25
戶政   12 9 21
原住民族行政   1 0 1
社會行政   13 8 21
勞工行政   2 0 2
文化行政   5 3 8
教育行政   10 5 15
新聞(選試英文)   3 0 3
新聞(選試日文)   1 0 1
人事行政   46 7 53
財稅行政   49 16 65
會計   78 11 89
統計   2 0 2
法制   7 1 8
法律廉政   17 7 24
財經廉政   10 5 15
經建行政   33 16 49
農業行政   6 0 6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2 0 2
交通行政   7 2 9
地政   86 37 123
衛生行政   11 2 13
環保行政   8 7 15
公職社會工作師   38 19 57
農業技術   14 6 20
園藝   2 1 3
林業技術   5 0 5
漁業技術   3 0 3
養殖技術   2 0 2
動物技術   5 0 5
土木工程   230 41 271
水利工程   13 0 13
環境工程   7 0 7
水土保持工程   10 0 10
測量製圖   47 21 68
都市計畫技術   10 4 14
衛生技術   20 8 28
食品衛生檢驗   1 0 1
交通技術   14 3 17
工業工程   1 1 2
職業安全衛生   5 2 7
電力工程   25 2 27
電子工程   8 2 10
資訊處理   10 4 14
機械工程   10 0 10
環保技術   6 2 8
化學工程   1 0 1
公職獸醫師   10 0 10
公職建築師   15 0 15
建築工程   50 4 54
景觀   5 1 6
合計 0 1,025 290 1,315
地方特考四等 需用名額
類科 報考人數 需用名額 增列名額 總計
一般行政   44 30 74
一般民政   65 35 100
客家事務行政   1 0 1
戶政   29 11 40
社會行政   14 6 20
勞工行政   1 1 2
社會工作   3 0 3
文化行政   3 1 4
教育行政   5 2 7
圖書資訊管理   1 1 2
人事行政   20 1 21
財稅行政   58 19 77
會計   61 4 65
統計   1 0 1
法律廉政   1 1 2
財經廉政   1 0 1
經建行政   12 5 17
商業行政   1 0 1
農業行政   3 0 3
交通行政   4 1 5
地政   23 5 28
衛生行政   1 1 2
環保行政   4 1 5
農業技術   2 0 2
林業技術   1 0 1
漁業技術   3 0 3
養殖技術   2 0 2
動物技術   4 0 4
土木工程   132 11 143
水利工程   7 0 7
環境工程   8 0 8
水土保持工程   4 0 4
建築工程   50 0 50
測量製圖   19 3 22
都市計畫技術   5 0 5
衛生技術   9 4 13
交通技術   7 2 9
職業安全衛生   4 0 4
電力工程   13 1 14
電子工程   5 1 6
電信工程   1 1 2
資訊處理   9 3 12
機械工程   5 2 7
環保技術   29 2 31
環境檢驗   2 0 2
化學工程   4 1 5
合計 0 681 156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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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分發區域&考試地點:

地方特考是統一時間報名,但須在報名時選擇錄取分發區域,不過錄取分發區域會影響考區,且報名後不可更改,考生們務必確認好報名時的地方特考的分發區域。
錄取分發區 所屬考區 考試地點
台北市 台北 台北市/新北市
新北市 台北 台北市/新北市
台中市 台中 台中市
台南市 台南 台南市
高雄市 高雄 高雄市
桃園市 桃園 桃園市
基宜區 台北 台北市/新北市
宜蘭 宜蘭縣
竹苗區 新竹 新竹市
彰投區 台中 台中市
雲嘉區 雲林 雲林縣
嘉義 嘉義市
屏東縣 屏東 屏東縣
花東區 花蓮 花蓮縣
台東 台東縣
澎湖縣 澎湖 澎湖縣
金門縣 金門 金門縣
連江縣 馬祖 連江縣

地方特考考試資格

113年起刪除地方特考五等考試,將併入114初等考。因此今年起地方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多數地特考生會先報考四等,上榜後再繼續準備三等考試,近年地方特考三等錄取率平均有11%,四等則是平均落在7%左右,因此百官網公職建議符合資格者,直接以地方特考三等為目標準備考試,錄取率較高、起薪也相對好。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特三等各類科考試資格
四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特四等各類科考試資格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113年刪除五等考試,併入114年初等考試。

地方特考考試節次安排

地方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各職級的考試日期也不太一樣:
• 地方特考三等:12/7~12/9
• 地方特考四等:12/7~12/8
12/7上午 8:40~9:00,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 8:40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詳細考試時間請依簡章公告為主。
113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日程表
113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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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錄取率 

年份 三等 四等 五等
113年 未公告 未公告 X
112年 15.13% 9.85% 2.75%
111年 14.46% 10.33% 3.20%
110年 8.03% 6.53% 2.22%
109年 8.46% 5.27% 1.71%

地方特考考古題

111年地方特考考古題 110年地方特考考古題
109年地方特考考古題 108年地方特考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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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考試資格Q&A

Q:地方特考跟高普考的差別在哪裡?
A:基本上兩者在考試科目上沒有什麼差別,但在分發和轉調的規則不太一樣
▸地方特考:報名時必須先選擇地區,考上後在該地區的開缺單位進行分發;分發後6年內不得轉調。
▸高普考:考完後依照成績,在全國開缺單位進行分發;分發後3年內不得轉調。


Q:若地方特考錄取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該怎麼辦?
A: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Q:報考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報考者,如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組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組名稱近似、不完全相同時,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A: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一款列舉之學校所系組畢業報考者,須所系組名稱相同;名稱類似、相近等,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組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之類科「專業科目」有2科以上相同 (每科2學分以上) 報考,並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學分證明文件,俾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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