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程(高考/地特三等)
■ 高考/地特三等-機械工程 考試科目
考試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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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熱力學 ● 機械設計 ● 流體力學 ●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 高考/地特三等-機械工程 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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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二、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
三、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
四、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等4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滿50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七、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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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
三、本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方式測驗,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計分方式依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之1條及第19之2條規定辦理。其餘題目均為單選題。
四、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高考機械工程投考組合
類組 | 機械類組考試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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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 機械工程 | 工程力學 | 熱力學 | 流體力學 | 機械設計 | 機械製造 | - |
地方特考 三等 |
機械工程 | 工程力學 | 熱力學 | 流體力學 | 機械設計 | 機械製造 | - |
關務特考 三等 |
機械工程 | 工程力學 | 熱工學 | 英文 | 機械製造 | 自動控制 | |
機械技師 | 機械技師 | 工程力學 | 熱力學 與 熱傳學 |
流體力學與 流體機械 |
機動學與 機械設計 |
機械製造 | 電工學 |
國營聯招 | 機械組 | 應用力學 | 熱力學 | 流體力學 | 材料力學 | ||
中鋼(師級) | 機械組 | 固力學 | 熱力學 | 流體力學 | 金屬材料 | 機械製造 | |
台灣菸酒 (職員) |
機械工程 | 工程力學 | 機械設計 | 自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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