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2024/113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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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簡章/地方特考 考試資格

地方特考考試資格

地特等別 考試資格
三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備註:
1.本表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
2.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3.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四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備註:
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地方特考考試資格Q&A

Q:報考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報考者,如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組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組名稱近似、不完全相同時,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A: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一款列舉之學校所系組畢業報考者,須所系組名稱相同;名稱類似、相近等,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組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之類科「專業科目」有2科以上相同 (每科2學分以上) 報考,並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學分證明文件,俾憑審查。


Q:若地方特考錄取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該怎麼辦?
A: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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