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2025/114司法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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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工作-司法特考工作-司法特考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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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薪水說明

司法人員由於需要相當專業程度,社會地位較高,因此起薪較高,除比照公務人員俸給及福利外,若再加上專業加給、加班、出差費等,司法官起薪可達10萬元以上,其他三等司法人員亦可有4萬5-6萬元不等的起薪,四等依工作性質不同平均約4萬元,算是起薪最高的公職人員。

三等 四等 五等
約52K-80K 約43K-54K 約32K-35K
※實際薪資,請依各單位公告為主。

司法特考 福利制度

  • 子女學費補助
  • 各類津貼補助
  • 假別計算說明
學制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國小 $500
國中 $500
高中 $3,800 $13,500 -
高職 $3,200 $18,900 -
五專前三年 $7,700 $20,800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10,000 $28,000 $14,300
大學及獨立學院 $13,600 $35,800 $14,300
項目 補助標準
結婚補助費 2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費 2個月薪俸額
喪葬補助費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假別 天數
年假 7-30日
事假 5日
病假 28日
婚假 14日
喪假 5-15日
產前假 8日
分娩假 42日
陪產假 5日
流產假 14日
產假 42日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

司法特考 薪資福利Q&A

Q:考取司法特考後,可以每年調薪嗎?

A: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簡言之,基本上只要表現別太差(丙等),原則上每年固定調薪(升俸點),表現優異則可升等(升職等)。

1.升「俸點」:當年考績乙等以上,俸點自動升一級。
2.升「職等」:考績連續二年甲等,或三年內考績二甲一乙,即可升等。


Q:考取司法特考後,一年可領到多少年終獎金?
A:年終獎金組成分二部份。

1.年終獎金=(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x1.5
2.考績獎金:甲等一個月,乙等0.5個月

以考取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為例,三等菜鳥公務員隔年就可以最高領超過12萬;考取四等後,隔年則可領9萬餘元。

等別 錄取職等 本俸+專業加給 年終獎金項目 合計
年終獎金 考績甲等
三等 薦任六等一級 50,590元 75,885元 50,590元 126,475元
四等 委任三等一級 36,275元 54,413元 36,275元 90,688元

※備註:專業加給以最低計算;實際年終獎金以政府單位規定為主。

Q:考取司法特考後,幾歲可以退休?
A: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任職年資滿25年,年滿60歲;或年資滿30年,年滿55歲,才能支領全額月退休金。(計算公式:年資+年齡≧85,這就是所謂的「85制」)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介紹

  • 司法三等
  • 司法四等
  • 司法五等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概述
司法官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公證人 司法院所屬機關 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製作認證書、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與輔導、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家事調查官 司法院所屬機關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實務、電子資訊、營繕工程組) 法務部所屬機關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心理測驗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測驗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心理輔導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執行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輔導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監獄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公職法醫師 法務部所屬機關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鑑識人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概述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法警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概述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庭務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訓練內容

1.司法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2.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司法特考三等各類科

司法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訓練期間定為1年6個月至2年,分下列四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旋即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階段: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三、第三階段: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四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等。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公設辯護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實務訓練 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 4個月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1.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
2.考取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其專業加給月支$36,380元。
公證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由法官學院辦理。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5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則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22,085元以上)
※備註:實務訓練期間專業加給月支$23,185元。
觀護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實施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除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外,另將深入研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國際公約及行政規定,充實與審前調查、保護處分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並培養司法及觀護之倫理價值,以具備專業之核心能力。 1.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
2.實務訓練(第2、4階段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
1.專業訓練:2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4個月
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採專業訓練、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除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強化案件執行能力、個案管理技巧與實務經驗傳承外,另加強觀護業務本職學能、實務執行與相關法令為主,針對司法保護概論、案件管理與處遇、行政作業流程等,排定適當課程,另參考高普考基礎訓練共同能力課程,以充實核心價值之養成。 1.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司法官學院。(2.實務訓練(第2、4階段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 1.專業訓練:2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4個月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23,185元以上)。
※備註:實務訓練期間專業加給月支$23,185元。
家事調查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家事調查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為重點,目的在增進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之專業智識,培養司法及調查專業倫理,以養成高尚之品德。 法官學院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為8至10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
或指定學習法院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俸給。($24,440元)
(2)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行政執行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行政執行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一般法律理論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實務等課程,以充實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養成高尚之品德,分專業訓練、實務見習及綜合研習等三階段實施訓練。
(一)第1階段(專業訓練):為期4.5個月。受訓人員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研習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等專業訓練課程。
(二)第2階段(實務見習):為期7個月。受訓人員至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分署實務見習。
(三)第3階段(綜合研習):為期0.5個月。受訓人員返回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綜合研習。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 1年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行政執行署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18,910元)
法院書記官(三、四等)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法官學院。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另於實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等法院書記官】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19,920元以上)
【四等法院書記官】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俸給標準發給津貼。($18,44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19,385元以上)
檢察事務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檢察事務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法律理論及偵查實務等課程,充實一般學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分三階段實施訓練。
(一)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研習。
(二)赴地方法院檢察署實務見習。
(三)返回本學院綜合研習。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舉辦之檢察事務官訓練班 9個月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18,910元)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專業知識與少年司法工作所需知能及倫理為重點。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專業及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除增進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觀念外,另准許受訓人員閱覽測驗業務相關卷宗,於案件執行時,得使其在旁觀摩,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9,920元)
監獄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教育訓練 1.建立初任矯正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觀念、人文素養、目標管理、危機處理、領導統御等矯正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品操、依法行政、團隊精神、重視人權法治及提升專業效能。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6個月(含實習4個月)
專業訓練 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 在矯正署研習 2個月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18,910元)
3.其他法定加給:實習期間,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支領增支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3,000元以上)
公職法醫師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本訓練採實務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相驗、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並吸收實務經驗,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法醫師職務,其中專業訓練分二階段辦理:
(一)初階專業訓練:依課程表規定辦理。
(二)法醫專業訓練:訓練內容以相驗及解剖相關業務實習為主。
1.專業訓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2.實習訓練:擬任職缺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專業訓練4個月、實習訓練2個月,合計6個月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一及法醫師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26,935元)
鑑識人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含職前訓練及通識訓練,依課程表規定辦理。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6個月
實務訓練 由占缺單位指派專人業務指導,加強其實務經驗,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職務增進法醫鑑識專業知能,以應未來業務需要。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或表(二十七)及法醫師或檢驗員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前開表之適用須符合各該表支給要件),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23,185~$26,935元)

司法特考四等各類科

法警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法警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法官學院。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委託相關機關。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3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18,445元)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9,385元)
執達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執達員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法官學院辦理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18,44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7,830元)
執行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增進有關執行員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
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18,44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支給。($17,830元)
監所管理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本訓練採矯正培育訓練,為培育初任監所管理員應具備之基本戒護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俾有擔任管理人員之能力,特舉辦本訓練。 法務部矯正署 專業訓練、實習各2個月,合計共4個月
實習 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
訓練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由訓練機關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支給。($18,44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17,830元)
3.其他法定加給:實習期間,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支領增支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3,000元以上)

司法特考五等各類科

錄事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錄事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法官學院。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並需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支給。($11,63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7,710元)
庭務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訓練機關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 以增進有關庭務員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法官學院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11,63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7,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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