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訓練期間定為1年6個月至2年,分下列四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旋即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階段: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三、第三階段: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四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等。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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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實務訓練 |
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 |
4個月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1.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 2.考取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其專業加給月支$36,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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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
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由法官學院辦理。 |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5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3人以上),則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22,085元以上) ※備註:實務訓練期間專業加給月支$23,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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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
實施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除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外,另將深入研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國際公約及行政規定,充實與審前調查、保護處分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並培養司法及觀護之倫理價值,以具備專業之核心能力。 |
1.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 2.實務訓練(第2、4階段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 |
1.專業訓練:2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4個月 |
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
採專業訓練、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除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強化案件執行能力、個案管理技巧與實務經驗傳承外,另加強觀護業務本職學能、實務執行與相關法令為主,針對司法保護概論、案件管理與處遇、行政作業流程等,排定適當課程,另參考高普考基礎訓練共同能力課程,以充實核心價值之養成。 |
1.專業訓練(第1、3階段訓練):司法官學院。(2.實務訓練(第2、4階段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 |
1.專業訓練:2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4個月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23,185元以上)。 ※備註:實務訓練期間專業加給月支$23,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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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家事調查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為重點,目的在增進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之專業智識,培養司法及調查專業倫理,以養成高尚之品德。 |
法官學院 |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為8至10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機關 或指定學習法院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俸給。($24,440元) (2)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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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行政執行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一般法律理論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實務等課程,以充實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養成高尚之品德,分專業訓練、實務見習及綜合研習等三階段實施訓練。 (一)第1階段(專業訓練):為期4.5個月。受訓人員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研習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等專業訓練課程。 (二)第2階段(實務見習):為期7個月。受訓人員至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分署實務見習。 (三)第3階段(綜合研習):為期0.5個月。受訓人員返回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綜合研習。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 |
1年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行政執行署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18,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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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三、四等)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法官學院。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 |
專業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另於實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等法院書記官】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俸給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19,920元以上) 【四等法院書記官】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俸給標準發給津貼。($18,445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19,385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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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檢察事務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法律理論及偵查實務等課程,充實一般學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分三階段實施訓練。 (一)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研習。 (二)赴地方法院檢察署實務見習。 (三)返回本學院綜合研習。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舉辦之檢察事務官訓練班 |
9個月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18,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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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專業知識與少年司法工作所需知能及倫理為重點。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
專業及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 |
除增進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觀念外,另准許受訓人員閱覽測驗業務相關卷宗,於案件執行時,得使其在旁觀摩,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
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19,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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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教育訓練 |
1.建立初任矯正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觀念、人文素養、目標管理、危機處理、領導統御等矯正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品操、依法行政、團隊精神、重視人權法治及提升專業效能。 |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討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
6個月(含實習4個月) |
專業訓練 |
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 |
在矯正署研習 |
2個月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24,440元)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18,910元) 3.其他法定加給:實習期間,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支領增支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3,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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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本訓練採實務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相驗、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並吸收實務經驗,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法醫師職務,其中專業訓練分二階段辦理: (一)初階專業訓練:依課程表規定辦理。 (二)法醫專業訓練:訓練內容以相驗及解剖相關業務實習為主。 |
1.專業訓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2.實習訓練:擬任職缺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專業訓練4個月、實習訓練2個月,合計6個月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103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一及法醫師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26,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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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訓練類別及重點 |
訓練機關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 |
含職前訓練及通識訓練,依課程表規定辦理。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6個月 |
實務訓練 |
由占缺單位指派專人業務指導,加強其實務經驗,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職務增進法醫鑑識專業知能,以應未來業務需要。 |
訓練期津貼及福利 |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24,440元) 2.加給: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或表(二十七)及法醫師或檢驗員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前開表之適用須符合各該表支給要件),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23,185~$26,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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