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制人員
■ 一般警察特考-警察法制人員介紹
警察,係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
一般警察特考,有別於警察特考,雖然一般警察特考與警察特考考試科目相同,但一般警察特考的應考資格特別規定,考生必須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才可以報名一般警察特考,所以這項考試是任何想當警察的人,只要是非警校相關背景的,就可以透過這個管道成為警察。
警察法制人員,其工作內容只要是警察業務有涉及法制的,如:擬訂或修改警察法規,都算其工作項目。主要在建構警察機關整體依法行政環境,促進警察專業執法,提升執法效能,維護警察公信力及精進員警個別警察法規知能,貫徹執行公權力,確保依法行政。
■ 警察法制人員薪資介紹
考試等級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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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官階俸級 | 警正三階三級 | 警正四階三級 | 警佐三階三級 |
本俸 | 29,290(俸額290點) | 26,210(俸額245點) | 19,690(俸額150點) |
專業加給 | 24,060 | 23,230 | 19,505 |
警勤加給 | 6,745 ~ 8,435 | ||
超勤加給 | 約14,000 ~ 17,000 | ||
合計 | 74,160 ~ 78,790 | 69,915 ~ 74,875 | 59,940 ~ 64,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