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行政(高考)
■ 高考/地特三等-僑務行政 考試科目
僑務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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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行政法 ● 比較政府 ● 僑務行政 ● 國際政治經濟學 ● 兩岸關係 ● 外國文(選試科目: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113年高普考考科異動】 ● 行政法 ● 國際關係 ● 僑務行政 ● 外國文(選試科目: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
■ 高考/地特三等-僑務行政 成績計算
高考三級 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二、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
三、本考試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如下:
(一) 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依前揭(二)規定計算之。
(二) 航空駕駛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依前揭(二)規定計算之。
(三) 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等7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四、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六、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地方特考三等 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方式測驗,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計分方式依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之1條及第19之2條規定辦理。其餘題目均為單選題。
四、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