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
■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 ● 國文(作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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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 政治學概要 ● 行政法概要 ● 地方自治概要 ● 行政學概要 113年高普考專業科目異動: ● 行政法概要 ● 行政學概要 ● 地方自治概要 政治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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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成績計算
普考一般民政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二、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新聞廣播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
四、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滿50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七、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方式測驗,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計分方式依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之1條及第19之2條規定辦理。其餘題目均為單選題。
四、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