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地特四等-環保技術
■ 普考/地特四等-環保技術介紹
近年來全球氣候問題等環境議題持續被討論著,因此高普考也開設許多與環境、環保相關的類科,藉此招募環境類人才來為台灣的環境出一份力。
環保技術主要是處理環評、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之工作事項。
■ 環保技術工作項目
1.辦理環境保護政策及計畫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2.辦理環境保護法規之研訂。
3.辦理環境品質保護及環境管理業務。
4.環境保護國際公約之因應對策研擬。
5.推動綠色消費及節能減碳。
6.辦理環境教育與相關宣導業務。
7.辦理各類環境污染之公害糾紛調處及陳情。
8.辦理各類環境污染監測及資料分析工作。
■ 普考-環保技術薪資介紹
考試名稱 | 職等 | 俸額 | 專業加給 | 薪資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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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20,590元 | 21,110元 | 41,700元 |
■ 地特四等-環保技術薪資介紹
考試名稱 | 職等 | 俸額 | 專業加給 | 薪資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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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20,590元 | 21,110元 | 41,700元 |
■ 環保技術考古題
考科 | 112年 | 111年 | 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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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化學概要 | 下載 | 下載 | 下載 |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 下載 | 下載 | 下載 |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 下載 | 下載 | 下載 |
■ 普考-環保技術考試資格
招考類科 |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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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地特四等-環保技術考試資格
招考類科 |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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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五、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普考/地特四等-環保技術 考試科目
考試類科 | 共同科目(40%) | 專業科目(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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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 ● 國文(作文80%、測驗20%) ●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環境化學概要 ●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
■ 普考/地特四等-環保技術 成績計算
普考-環保技術-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二、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新聞廣播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實地測驗(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科目)成績占總成績20%,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
四、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9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10%,筆試成績依前揭(二)款規定計算之。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滿50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七、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地特四等-環保技術-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方式測驗,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計分方式依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之1條及第19之2條規定辦理。其餘題目均為單選題。
四、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