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2025/114司法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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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三等科目

「※」採測驗試題 「◎ 」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3. 民法
4. 民事訴訟法
5.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 商事法
7.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 英文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3. 刑法
4. 社會工作概論
5.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 諮商與輔導
8. 犯罪學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3. 刑法
4.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5.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 諮商與輔導
8. 犯罪學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3. 刑法
4. 民法
5. 刑事訴訟法
6.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 民事訴訟法
8.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3. 民法與刑法
4. 政府採購法
5. 營建法規
6.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8.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法院書記官 3. 刑法
4. 民法
5. 刑事訴訟法
6.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7. 民事訴訟法
8. 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3. 刑法
4. 行政法
5. 刑事訴訟法
6.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7. 智慧財產權法
8. 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 中級會計學
6. 銀行實務
7. 稅務法規
8. 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電子學與電路學
5. 計算機概論
6. 資通安全
7. 系統分析
8. 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 政府採購法
5. 營建法規
6.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8.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監獄官(男/女) 3.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4. 監獄學
5.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6. 刑事政策
7. 諮商與矯正輔導
8.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公職法醫師 3. 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 刑事訴訟法

司法特考四等科目

「※」採測驗試題 「◎ 」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共同科目 ◎ 1. 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 行政法概要
6.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 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 強制執行法概要
6.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 強制執行法概要
6.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男/女)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 6.犯罪學概要

司法特考五等科目

「※」採測驗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共同科目 ※ 1.國文
※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與體格檢查

司法特考三、四等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法律事務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三、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四、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五、依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七、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八、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司法特考五等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四、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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