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2024/113地特


    分類
報名資訊與缺額
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補習課程介紹
歷年錄取率
薪水福利
工作內容與分發、轉調
考試資格
歷年考古題

地方特考分發-地方特考志願-地方特考工作

地方特考分發、轉調Q&A

Q1.地方特考放榜、分發後,還可以保留嗎?▾
A:以符合以下狀況,才可以申請保留延後分發: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其餘原因基本上皆不得申請保留延後分發: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Q2.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離家太遠,是否可以選擇於其他考區應試?▾
    A:地方特考的考生須於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故請於選擇錄取分發區時併為考量其所屬考區距離及交通等因素,以免影響應試。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一經報名郵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Q3.地方特考人員轉調限制?▾
    A:地方特考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也就是錄取任用後6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Q4.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分發訓練程序?▾
    A:地方特考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但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立即諮詢﹥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介紹

    ▸地方特考行政類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概述
    一般行政 行政院十四部八會、地方政府及公所、國營事業之行政單位、各級學校等。 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通譯、文書處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打字等工作。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民政局/處/課、中央及地方議會、選舉委員會等。 各級政府有關民政業務(包括地方自治及行政、選舉、祭祀公業、殯葬管理、民俗祭典、調解業務及公共造產、兵役行政等)。
    宗教行政 行政院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及各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及公所等。 宗教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與交流、宗教團體之許可與寺廟登記輔導管理、宗教活動、宗教團體與宗教行政人員之訓練輔導及宗教類公益信託之許可與監督等。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各地方政府及公所。 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俗禮儀與技藝之研究、傳承、人才培育、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活動之推動獎助、客家事務調查分析及海外客家事務合作交流等。
    社會行政 地方政府社會處/局以及其他進用社會行政人員之相關部會機關。 福利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保護服務、人民團體及合作行政等事項等。
    人事行政 地方人事行政局、學校人事室等。 公務人員人事行政、考試、員工訓練等。
    戶政 內政部戶政司、地方政府所屬單位及戶政事務所等。 辦理戶籍行政及業務,協助配合選舉、役政業務等事項。
    勞工行政 地方政府勞動/工局、社會局/處。 從事勞動政策、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保險、安全衛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與促進、勞工統計、勞工團體、國際勞工事務及外勞管理等。
    文化行政 全國各辦理文化業務之機關/構。 文化人才培育與獎掖、文化交流與合作、文化資產及藝術之保存、維護、傳承與宣揚、藝文活動創作與展演及文化設施經營管理等。
    教育行政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各級學校等。 綜理有關各項教育業務、教育事務施政計畫及報告研擬事宜。
    體育行政 地方政府教育或體育局/處/場。 含學校體育、國民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與運動設施之規劃、推動、監督與協調、國際體育活動及體育學術之研究發展等。
    新聞 地方政府新聞局、觀光旅遊局等。 國內宣傳業務推動、政府與新聞界之聯繫、對外宣傳出版品與視聽資料之統一運用,新聞外電等通譯及行政事項。
    財稅行政 行政院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暨所屬分處/局。 賦稅行政業務之推行、稅制擬訂、稅率調整、稅源調查、稅務稽核及行政救濟、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違章案件處理、稅額查定催徵及課稅資料管理等。
    金融保險 置有金融保險職系職務之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對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管理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統計 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機構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等。 辦理公務統計、統計調查、職務上應用統計及統計服務等工作。
    會計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歲計、會計業務之主計機構。 辦理各項會計與歲計業務如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與執行等。
    法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縣市政府法制局等。 法規疑義之研析、諮商及闡釋及相關法制作業;法律事務之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機關涉訟案件之協助處理等。
    法律廉政 地方政府、民意機關之政風處/室。 政風法規之擬訂、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與發掘、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受理報備、調查與移送裁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公務機密維護、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等工作。
    財經廉政
    經建行政 地方政府各機關/構。 經建政策擬訂、經濟建設行政推行、經建問題調查、分析、經濟設計、產業發展、供需預測、資源研究規劃及中小企業發展、輔導等。
    工業行政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地方政府機關/構等。 工業發展、工業升級、工業區之開發與管理、工廠之登記、調查與管理、工業技師之登記與監督及工業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監督等。
    商業行政 行政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地方政府等。 商業政策與國際貿易法規之擬訂、進出口業務及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
    農業行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漁業署、農糧署、各區分署;地方政府及公所、公立學校等。 農業政策之擬訂、農業推廣與農產運銷之督導、農地改革與利用規劃、農業與農民組織之輔導、肥料與飼料品質登記管理、農業技術人員之培訓、農業資源管理應用、農業經營改善、農村綜合發展、農民生活改善及農作物災害補助等。
    衛生行政 地方衛生行政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 從事醫療照護體系、防疫監測、全民健保、藥物食品管理、中西醫藥生技、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國際衛生及公共衛生等工作。
    環保行政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 對環境影響評估、空氣品質、水質保護、噪音與振動管制、廢棄物管制、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海洋污染防治、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環境品質監測及人員訓練、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國際環境保護合作事業策劃促進及環保專業證照之核發與管理等環境保護行政性業務。
    地政 地方主管地政及公地管理之機關/構,如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工業局等,其他如地方政府之地政局/處、地政事務所及財政局/處。 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地權調整、土地稅則、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撥用、土地重劃、土地放領、土地估價、土地使用編定、公有土地管理、平均地權、方域行政、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與地政士之管理、耕地租佃爭議處理及不動產糾紛調處等。
    交通行政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從事交通工作之單位。 對路政、郵政、電政、航政、觀光、氣象、運輸及通訊傳播監理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可分為交通行政職務、通訊傳播監理。
    觀光行政 各地方政府觀光傳播局、觀光旅遊局、觀光局/處等。 綜理觀光業務之規劃、輔導、管理、行銷、推廣及旅客服務,提升觀光行政機關效能,促進觀光發展。
    每年穩定開缺 地方特考講座﹥

    ▸地方特考技術類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概述
    電力工程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港務局、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矯正署、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等。 發電、輸電、配電、容電、電動、電用、控制設備、機具與器材之修造裝備、電機運轉、電纜架設、電力系統之設計、施工規劃、安全管理、維護、測繪與檢驗、有關器材裝具之改良管理、電力生產及廠、礦之電力規劃等工作。
    電子工程 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學校等。 電子與電訊工程等設備之設計、裝配、架設、修造、檢查、保養、試驗與調整及其他有關之器材製具保管等工作。
    電信工程 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國立空中大學、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等。 頻譜規劃、頻率之分配、干擾、協調與調整、電波監測、射頻器材管制、有線、無線電、光電通信、廣播與電視系統之工程分析、預測、規劃、設計與技術監理、電信設備之查核、審驗與技術監理、電信業務編碼、電信技術規範之訂定與審議、網際網路之監理及電信技術研究發展等工作。
    機械工程 行政院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各地方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及各級學校等。 蒸汽鍋爐、發電機、空調冷凍機、農業機具與兵工械彈等之製配修理、金屬用品加工生產之設計、製圖、檢驗與管理、廠、礦之機械規劃、機械結構設計、施工規劃、安全管理與維護、機械自動化及機械紡紗、織造與染整等。
    汽車工程 行政院交通部/局、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局;地方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消防局、教育局等。 汽車專業領域之研究與指導、車輛技術研究發展、車輛安全管理、車輛性能測試分析與檢驗、車輛監造、維修、保養及駕駛操控訓練檢定認證,車輛結構設計與打造、監工,導入先進設備、替代能源研發新技術、電動車系統整合技術、行車事故分析與肇事鑑定、車輛品管檢驗測試、車輛領牌、檢驗及處理等監督管理作業、車籍與駕籍之安全管理等。
    環境工程 行政院環保署/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等。 對環境工程所涵蓋之水處理、廢污水、上、下水道、空氣、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制、廢棄物處理、噪音防制、毒性物質處理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各項工程配合環境工程辦理之測繪、規劃、設計、施工、設備選用、安裝、檢查、操作、管理與檢測等工作。
    環境檢驗 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等。 對工、商、廠、礦所排放之環境污染物、環境空氣品質、空氣聞臭、飲用水、水體、水質、土壤、廢棄物、環境用藥、毒性化學物質與微生物、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檢測方法研訂、採樣與檢驗分析等。
    環保技術 地方之環境保護署環/局等。 空氣品質、水質保護、噪音與振動管制、廢棄物管制、土壤、海洋與環境污染防治、污染源之監測、管制與採樣、環評、毒物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環境品質監測、飲用水管理、垃圾焚化與掩埋、公害防治及排放許可審查等。
    資訊處理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計總處、央行、故宮、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學校等。 資訊作業之規劃、設計與使用、電子計算機之應用、研究發展、效率查核、登錄、操作與管理、資料庫、網路、資料檔案與報表之管理及電腦教育訓練等。
    土木工程 國道新建工程局、地方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辦理土木工程設計(自辦設計)、審查、委託廠商技術服務或工程發包、施工監造、履約管理或督導。以主辦公路工程職務為核心,工作任務及功能涵蓋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項作業。
    結構工程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局、河川局、各縣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水利局等。 房屋、橋樑、乾船塢、碼頭、輪渡、鐵路、公路、水壩、水閘、地下室、風洞、起重機支架、檔土牆、儲蓄池、豎管與配水塔等結構設計之審定及調查、發展、擬定與公布新穎進步之結構設計、標準與方法等工作。
    水利工程 中央水利業務相關機關及公共事業、各級地方政府、公所水利相關機關及局處等單位。 水資源勘查開發、水利設施與用水管理、港灣工程、農業與水利工程之計畫設計、水文分析審查、水資源開發規劃審查、水工結構物水理分析審查、水文、水工結構物與裝具之管理檢查、施工圖說與規範之擬訂及工程預算之編定等工作。
    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及有關水土保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水土保持業務,對於綜合企劃、山坡地保育治理、監測管理及土石流防災等事項,辦理政策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等。
    化學工程 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工業局、能源局、財政部關務署及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 化學原料等相關之研究分析、試驗、相關化學物質分子鑑定之儀器運作;以化工原理為基礎,規劃設計最適之反應流程與設備,執行製程廢棄物處理,以生產各類化工相關產品,並投入半導體、高科技產業、能源、生物與醫學領域等研究發展;進行各項政府工作及協助推動產業發展如訂定法規、核發專利、擬定政策、協助技術移轉、落實環保工作等。
    交通技術 各地方政府暨所屬從事交通工作之單位。 基於交通技術與系統設計、鐵道、道路修護、航海管制、船舶檢丈、作業船舶、甲板作業、海底作業、一般駕駛等知能,從事交通技術相關之計畫、研究、擬議、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衛生技術 地方政府衛生署/局暨所屬機關、公立醫院等。 對醫療品質、醫療管制、醫事爭議審議與鑑定、長期照護、全民健康保險、疾病及性侵害防治、疾病監測、國民健康、口腔衛生、職業衛生、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營養、健康營造、藥物管制及食品衛生等工作。
    工業工程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工委員會及其職業訓練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單位等。 工廠佈置、工場設施、水、氣、熱、照明、動力線管與機具安裝之設計、測繪與檢查、生產線計畫、品質管理、工程經濟、工程實務、生產方式與成本之研究、損失控制、工程技術之訓練、實驗室品質管理、量測品保、儀表檢測及物理量之分析等。
    工業安全 行政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榮民總醫院、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等。 基於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營建安全、安全檢查、人因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必填
    真實姓名*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參加地點*
    可聯絡時間*
    目前背景
    備註描述


    註:同學若有預約試聽或課程諮詢等需求,均可留言,我們會儘快與您聯絡。

    我想收到最新考試資訊及課程優惠電子報
    請勾選已詳細閱讀及了解本站之個資法及隱私權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