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庭務員】


113年考試資訊
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介紹(簡章/錄取率/薪水/工作內容/考科)

113年司法特考庭務員時程公告

  • 報名時間:113/04/30-05/09
  • 考試時間:113/08/10
  • 五等庭務員招考14名。

庭務員介紹

庭務員為司法特考五等的其中一個類科,屬於司法行政,工作單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庭務員的工作內容主要為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等行政上之事務。
庭務員報考門檻低,年滿18歲、無學歷限制即可報考,若非法律系的學生,可將庭務員視為進入司法部門的入門考試,待經濟基礎穩定後,就可以挑戰司法特考三等、四等!

庭務員目錄:
考試日期
考試資格與需用數
考試科目
歷年錄取率
工作內容與薪水
受訓課程內容
庭務員課程試聽

113年庭務員_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113/04/30-113/05/09
考試日期 五等:11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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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_需用名額與考試資格

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每年穩定開缺,而且只要年滿18歲就可以報考,無學歷限制,是入門司法特考好機會!

需用人數 113年:14名,增列人數尚未公告。
考試資格 一、國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齡:年滿18歲以上

庭務員_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 國文
● 公民與英文
●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法院組織法大意
庭務員成績計算:一、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 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各類科組第二(三)試口試,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方式。
三、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五等考試各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四、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五、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另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七、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八、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或口試。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九、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十、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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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_錄取率數據

▸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錄取率:

年份 報名數 到考數 錄取數 錄取率
2023年 714 499 18 3.61%
2022年 795 539 29 5.38%
2021年 796 553 42 7.59%
2020年 938 640 18 2.81%
2019年 976 686 19 2.77%
2018年 1,256 874 28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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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_工作內容與薪水

庭務員的薪水大約是32K~35K,享有公務人員福利,工作單位分發於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工作內容: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 歸還贓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工作內容詳細介紹:

關鍵目的 主要功能 次要功能
支援審判、擔任開庭庭務相關工作,並受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指揮,協助完成交辦事項。 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 每日開庭準備及辦理當事人報到。
法庭清潔保持及財產保管維護。
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 取送開庭卷宗。
調取或歸還贓物。
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開庭指揮交辦事項 開庭時受指揮交辦事項。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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