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地特四等-經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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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資格
課程介紹

■普考經建行政工作內容


經建行政之職務是基於經建行政、水利行政、科技行政、都市計畫行政、國民住宅、公平交易、地理行政、檢驗行政、國家標準、度量衡行政、管理系統等知能,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經建行政 含經建政策之擬訂、經濟建設行政推行、經建問題調查、分析、經濟設計、產業發展、供需預測、資源研究規劃及中小企業發展、輔導等。
水利行政 含水利政策之擬訂、水利事業規劃與督導、水資源統籌調配,水權登記、管理與監督、水資源調查、水利技師登記與監督、水利糾紛仲裁調解、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及水利團體指導監督等。
科技行政 含科技發展計畫之釐訂、審查與考評、科技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補助、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攬與獎助、科技移轉、科技資料蒐集、科學工業園區之建置、產業技術政策研究與領域規劃及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等。
都市計畫行政 含宗教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擬定、宗教團體之許可與輔導管理、宗教活動、宗教交流與寺廟登記之輔導管理、宗教團體與宗教行政人員之訓練輔導及宗教類公益信託之許可與監督等。
國民住宅 含國宅政策之擬訂、國宅管理、住宅社區規劃、建築物標售、產權處理、輔助貸款、拆遷補償及建築經理公司管理等。
公平交易 含公平交易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對事業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疑義釋答等。
地理行政 含地理特性之調查與紀錄、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及地圖之應用與保存等。
檢驗行政 含農、工、礦產品檢驗之規劃、認(驗)證、管理及國際合作等。
國家標準 含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轉訂、確認、廢止、實施及推行等。
度量衡行政 含度量衡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度量衡標準之建立、維持、供應、研究與實驗等之監督、實施與管理、度量衡器型式之認證、檢定、檢查與校正之規劃、督導與管理及度量衡國際合作等。
管理系統 含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等之建立、審核、維持及管理等。

■普考/地特四等經建行政工作分發單位


112年普考經建行政工作地點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苗栗縣頭份市公園路燈管理所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花蓮縣政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

112年地方特考四等經建行政工作地點

彰投區 南投縣水里鄉觀光服務所
花東區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基宜區 基隆市政府
臺北市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新北市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臺中市 臺中市神岡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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