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執行員】


114年考試資訊
司法特考四等執行員

113年司法特考執行員時程公告

  • 報名時間:113/04/30-05/09
  • 考試時間:113/08/10-08/11
  • 四等執行員招考15名。

執行員_考試介紹

執行員基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專業法律知能,執行拘提、管收、實施查封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等,以確保國權債權之實現及國家公權力之實施。

執行員目錄:
考試日期
考試資格與需用數
考試科目
歷年錄取率
工作內容與薪水
執行員歷屆試題
執行員課程試聽

114年執行員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 114/04/29-05/08
考試日期 114/08/09-08/10

113年執行員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 113/04/30-113/05/09
考試日期 四等:113/08/10-08/11
放榜日期 113/10/08
執行員需用人數 12名、增列3名共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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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考試資格(體格標準)

考試資格 一、國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齡:年滿18歲以上
三、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五、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六、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執行員體格標準: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行員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採測驗試題 「◎ 」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成績計算: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行政執行官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法律事務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三、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四、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五、依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七、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八、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九、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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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_錄取率

▸司法特考_四等執行員錄取率:

年份 報名數 到考數 錄取數 錄取率
113年 145 85 15 17.65%
112年 177 100 18 18.00%
111年 175 101 13 12.87%
110年 116 62 7 11.29%
109年 151 83 9 10.84%
108年 258 156 21 13.46%
107年 249 141 31 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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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工作內容與薪水

執行員的薪水大約是43K~46K,工作單位分發於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員的工作內容: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並負責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及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等事項。

關鍵目的 主要功能 次要功能
執行員之職務,係基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專業法律知能,執行拘提、管收、實施查封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等,以確保國權債權之實現及國家公權力之實施。 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管收事項 法院為准予拘提之裁定後,持拘票執行拘提。
法院為准予管收之裁定後,持管收票解送被管收人 。
由書記官督同查封動產、不動產及拍賣動產;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 協助進行動產之執行程序。
協助進行不動產之執行程序。
辦理行政執行官、書記官交辦事項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考選部

執行員歷屆考古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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