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說明:學員如因家庭重大事故或經濟問題遭逢巨變,在公司允許範圍下可選擇對有利於學員方式退費。
1. 學員報名之後,若因個人因素無法依排定之課程上課,可至服務櫃檯依教育局規定辦理退費。
2. 辦理退費需由本人攜繳費單據及身分證件親自至服務櫃檯辦理,以免被冒用退費影響同學權益。
3. 退費標準(依所在地各縣市教育局規定)
(a)依台北市教育局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102/1/15修訂),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七、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八、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九、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十、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做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b)其他各縣市退費標準依當地教育局規定辦理退費。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