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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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外交特考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人員
第一試60% | 分數計算方式與比例 | 第二試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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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四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40% |
口試
外語口試(佔總分20%) 集體口試(佔總分20%) |
※ 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政治與政府) | ||
◎ 國際經濟學 | ||
◎ 國際傳播 | ||
◎ 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佔第一試分數30% | |
◎ 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兩科平均佔第一試分數30% | |
◎ 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
※為選擇題 ◎為混合試題 |
行政人員
類組 | 第一試80% | 第二試20%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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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英文 ◎4.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5.會計學概要 ◎6.行政學概要 |
口試
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
一、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英文成績不滿六十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
資訊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英文 ◎4.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5.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6.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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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 |
一、第一試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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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表所設類科組,仍須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三十,比較政府與政治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 三、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綜合法政知識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三十,比較政府與政治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
國際商務人員
類組名稱 | 第一試 80% | 第二試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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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組
◆法文組 ◆德文組 ◆日文組 ◆西文組 ◆阿文組 ◆韓文組 ◆俄文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4.經濟學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國際經濟組織 7.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
口試:以中文集體討論方式進行。
◆儀態(含禮貌、態度、舉止)佔20分 ◆言辭(含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佔20分 ◆才識(含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佔30分 ◆反應能力(含理解、應變能力)30分 |
◆國際經貿法律組(97年新增組別) (98、99年未招考)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外國文(英文) 3.外語個別口試(英語) 4.國際經濟法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及仲裁 7.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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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要點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之配分如下:作文佔60%、公文佔20%、測驗佔20%。
※試題題型: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除國文、英文與外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 題; 其中「外國文」之「特種語文」部份採申論式試題,「基礎英文」部份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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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
※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口試二科成績佔第一試總成績40%,其他筆試科目成績佔第一試總成績60%。
※外國文報考英文組以外各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以特種語文佔75%,基礎英文佔25%※外國文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考試總成績計算: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103年外交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等級 | 計分方式 | 第一試筆試 | 第二試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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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人員 | 加權分數 | 第一試筆試共七科考卷加權後佔總分百分之六十 | 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佔20%) |
行政人員 | 平均分數 | 第一試筆試共六科考卷平均後佔總分百分之八十 | 第二試口試加權後佔總分20% |
1.領事人員第一試考卷共有七張,採加權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佔20%)、綜 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兩張考券;專業科目有國際法、國際經濟、國際傳播、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外國文等五張考卷,第一試總成績計算為外國文占30%,國際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
2.行政人員考卷共有六張,採平均計分,普通科目有國文(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佔20%)、綜合法學 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二張考卷,專業科目有四張考卷,總成績為六張考卷平均分數計算之。
3.三等考試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錄取。
4.四等考試英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錄取。
5.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